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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追求的高尚美德和价值,与法律有着紧密联系。正义被分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两种形式。实体正义关注的是结果价值,即社会在确定个人权利、义务时的价值标准;程序正义则关注过程价值,指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的价值目标。探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价值取向本质上是探讨二者的价值冲突与平衡。
程序正义强调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平与正确,特别是审查过程完全公正、合理、合法,确保程序得到普遍认可并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其核心理念源自“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可见方式实现”,其涵盖三个方面:一是程序法律必须是良法,保障公民权益,约束执法权力,确保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二是法律应确保司法行为依法进行并受有效监督;三是司法活动必须按照程序法律实践推进。从法律公正性、程序约束性和操作性给予指导,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实现程序正义,接近实体正义,从而达到真正的正义。
实体正义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实现的结果上的公正和正义,代表着人们追求的公平结果和古老的善恶报应观念,是司法系统和大众普遍认可的目标。实现实体正义要求案件真相大白,正义得以伸张,其法治内涵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应用于案件的法律必须公正,即符合合理、合法的原则;二是案件结果的正确展示需要合理依据,确保是通过正当程序获得;三是司法行为要得以落实,维护法律公信力。实体正义要求判决获得认同,并能得以执行,确保在法律的主体、客体和载体上都体现正当性,以实现真正的公正。
有学者提出“实体公正本位观”,认为实体正义是刑事司法活动的根本目标,而忽视程序正义;与之相对,“程序公正本位观”则强调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认为正义的实现依赖于正当的司法程序。还有“程序公正优先观”,在承认二者同等重要的同时,倾向于在冲突时优先考虑程序正义。而“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并重观”则认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该观点较为科学的阐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复杂关系,二者之间既有一致性也有冲突性。
程序正义作为实体正义的工具和保障,关注司法过程中的公正、合法和人权保障,而实体正义关注的是案件结果的公平与正义。二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目的是回应法治期待,实现社会公正。然而,二者也存在明显的对立性,程序的公正并不总能直接实现实体的正义,反之亦然。诉讼参与人往往更偏向实体正义,期待一个公正的结果,而司法人员则认为程序和实体正义并不是简单的二选一问题,而是需要平衡多方利益、考虑具体案情来综合判断。
实体正义具有不可逆转性和评价性,相较于程序正义,需要更多的司法技术和资源来实现。社会实践和司法传统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善恶有报”、“因果报应”深深植根于实体正义的价值取向。从古至今我国也在一定程度上关注实现实体正义的程序,如衙门断案、禁止私设公堂、状师制度、击鼓鸣冤、告御状等,这些都属于在程序层面的努力。然而,仅仅侧重于程序的司法推进并未能确保公堂和个人之间的平等。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程序正义开始获得更多关注,以期更有效地保障实现实体正义。
完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协调机制需正视程序正义的价值,反思实体正义优位,强化公民权利保护,并确保两者并重不可偏废。应更新观念,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包括确保诉讼主体平等参与、限制和约束司法权力,并制裁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同时,调整对实体正义的过度依赖,倾向于维护社会秩序而忽略个体权益的现状,增强刑事诉讼的预期性。通过严格执行程序正义理念,为实体法活动提供组织保障,同时确保真实的法律正义既体现实体公正也符合程序要求,促进法治理念中程序和实体价值的平衡。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在法治建设中的核心目的是保护个体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公平与正义。程序正义通过确保每个公民的权利得到最大化的保护,为实现实体正义提供了优化的路径。而实体正义通过精确和权威的方式实现公民对正义的追求,提升法治的公信力,并为程序正义的设计提供实际指导。只有当这两者相互依存、统一和相互促进时,才能构建一个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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