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芜湖申请商标注册时,需严格遵守《商标法》关于禁用标志和在先权利的规定,以下从禁用标志、在先权利冲突两大维度展开,结合芜湖本地案例与审查要点,提供实操指南:
一、禁用标志:避开法律“红线”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以下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即使申请也会被驳回:
1. 绝对禁止使用的标志
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
示例:申请“中国XX”“红旗牌(非汽车类)”作为商标,因包含国家名称或象征,易被驳回。
芜湖案例:2025年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珠宝店未经授权使用“Cartier”注册商标,因“Cartier”为国际知名品牌,其商标受严格保护,未经许可使用即构成侵权。
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标志:
示例:申请“优质大米”作为大米类商标,因直接描述商品质量,缺乏显著性,且可能误导消费者。
芜湖案例:2025年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包装公司擅自印制“Panasonic”商标胶带,因未取得授权,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被罚款21560元。
“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
示例:申请“红十字医疗”作为医疗服务商标,因“红十字”为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2. 相对禁止使用的标志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示例:申请“芜湖大米”作为商标,若“芜湖”为县级以上地名,且未获得地名使用许可,可能被驳回。
例外: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如“凤凰”可指神话生物)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与在先商标近似或冲突的标志:
示例:申请“小米学习宝”作为手机商标,因“小米”为驰名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芜湖案例:2025年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理的“小米”商标侵权案中,被告在网店标题使用“小米学习宝”等字样,被判赔偿7万元。
二、在先权利冲突:避免“撞车”他人权益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 在先商标权
在先注册商标:
示例:若已有“华为”手机商标注册,后续申请“华伪”手机商标,因读音、含义近似,可能被认定为误导公众,侵犯在先商标权。
芜湖案例:2025年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公司销售侵犯奇瑞汽车商标权的零部件,因商标近似且未获授权,被罚款42万余元。
在先申请商标:
规则: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申请的商标;同日申请的,公告在先使用的商标。
2. 其他在先权利
姓名权、肖像权:
示例:未经授权将名人姓名或肖像申请为商标,可能侵犯他人姓名权或肖像权。
芜湖案例:2025年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经授权使用“回味黑”注册商标,因商标持有人拥有在先权利,被告被罚款1000元。
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示例:将他人美术作品申请为商标,可能侵犯著作权;将他人产品外观设计申请为商标,可能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芜湖案例:2025年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服务饭店销售使用“特种兵”标志的椰子汁,因“特种兵”标志可能涉及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被告被处罚。
地理标志权:
示例:申请“宁夏枸杞”作为枸杞商标,若原材料来源于宁夏中宁县但生产加工在区域外,可能侵犯地理标志权。
芜湖案例:2025年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经营部销售假冒“宁夏枸杞”,因未在保护区域内生产加工,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三、芜湖本地审查要点与实操建议
全面检索在先权利: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商标局数据库等渠道,检索拟申请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其他在先权利冲突。
示例:申请“五粮液”相关商标前,需检索是否已有“五粮液”酒类商标注册,避免因近似被驳回。
避免使用禁用标志:
严格对照《商标法》第十条,确保商标不包含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禁止性元素。
示例:申请“中华烟”作为烟草类商标,因“中华”为国家名称,易被驳回。
尊重在先权利人权益:
若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可尝试与在先权利人协商,获得授权许可后再申请。
示例:申请“华为”相关商标前,需获得华为公司授权,避免侵权风险。
利用调解机制化解纠纷: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推行“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可通过调解快速化解商标纠纷。
示例:2025年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公司商标侵权案中,通过行政调解,被告先行赔付50万元并承诺不再侵权,避免长时间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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